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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能否成公益诉讼主体引关注

作者:AEPVA 时间:2014-12-5 16:40:49
      12月4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个赔偿额度达到1.6亿余元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二审。这是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此次二审审判长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当天没有完成全部的庭审,5日将继续庭审。
  一审判赔1.6亿余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泰兴经济开发区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000余吨,以每吨支付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在1年多的时间里,仅有据可查的数据便显示,泰州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将未经处理的25000多吨废酸直接倾倒进河流内,导致附近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这伙人在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
  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戴卫国等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41万元。
  此后,该案件的民事索赔程序也正式启动。2014年8月,在泰州市环保局指导下,新成立的环保组织——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将泰兴经济开发区6家化工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它们共同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等共计1.64亿元。这也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最大赔偿额的案件。
  随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一审判决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史无前例
  “这个案子对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有很多指导意义。”泰州市中院副院长生建华说。
  早在今年9月10日的一审庭审中,被告方律师就提出,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被告方律师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14年2月,并不符合“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
  在4日的庭审中,有关此案的诉讼主体仍是焦点。对此,被上诉方即一审原告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则认为,2015年1月1日才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尚未生效,而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上诉人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环保组织,而且是泰州地区唯一的一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那么被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过去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最大难题,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质的环保诉讼的最大“拦路虎”。近年来,一些公益环保诉讼案件就因“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挡在法院门外。
  那么,1.6亿余元民事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受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于2014年4月出具《泰兴12·19废酸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载明消减倾倒危险废物中酸性物质对水体造成的损害需要花费人民币2541.205万元;正常处理倾倒危险废物中的废酸需要花费人民币3662.0644万元。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有关规定,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原则为,Ⅲ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

  “环保执法力度也从来没这么大过。” 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说,“以前老百姓都认为破坏环境不会被判刑,但此案一审判决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是史无前例的。”

转自《人民日报》(2014年12月05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