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要求,省政府近日发文,决定于2017年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省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两聚一高”,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普查对象是江苏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