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这起案件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主要经营染料成品、染料半成品等。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低价交给王占荣等人非法处置,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江苏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引起相邻区域的水质严重污染,造成多处水厂停产停水。2014年5月,经公安、环保等多部门紧急进行联合排查,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案终浮出水面,相关人员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逮捕。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定,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责任人均被判处1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发生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就开始跟踪这起案件,两年内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扬州、江都、高邮等地了解案情。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并承担律师及诉讼费用。2017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参加诉讼,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展开质辩。法院邀请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吕锡武教授到庭,就强废酸非法倾倒至水体的危害、涉案废硫酸处理价格、虚拟治理成本等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做到全面监督,包括生产、运输、转让、处置等所有环节实施管控,尤其是将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德司达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的个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监督义务而对危险废物放任不管。主观上,德司达公司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被排放到河流,造成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因此,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以及对危险废弃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该危险废物被非法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德司达公司辩称,江苏省扬州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中,德司达公司2000万罚金中已经包含环境修复费用,并且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请的赔偿金额偏高,这些主张并未得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德司达公司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信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2428.29万元环境修复费用合理。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赔偿额的50%,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7月31日,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其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将从该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继续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德司达公司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先后承担了刑事和民事两项责任,相关罚金及赔偿金累计达近4500万元,企业为逐利而不惜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污染环境,只有输家没有赢家。守法是企业生存的底线,试图靠环境违法获取非法利润的伎俩,最终只能招致害人害己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