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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出新姿态 适应环保新常态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1-19 14:44:31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已经成了我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就此献言献策,呼吁司法机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出台意见,公布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代表、委员的呼声,加强机构建设和法律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开栏的话
    去年3月全国两会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建议215件,涉及29个代表团770人次。内容涉及关于加强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准确适用法律问题;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问题;加强队伍建设问题等多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将办理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作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以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办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从本期起,民主周刊推出“回应呼声·司法新动作”系列报道,全面反映这方面工作的情况。
    ■环境破坏入刑 责任不再罚款了事
    《关于修订及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建议》是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她的建议透露出对我国环境现状的忧虑以及对环保法中尚存不足的急切。
    “仔细研读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一应法律法规,发现它们均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即大多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定义为违法,而很少归为犯罪;即便有些法律文件提到要对那些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对罪名、量刑标准、司法手段等予以明确、详细、严密的规定。”
    张青娥说,某些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可以说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如果不使用严厉的刑事处分的方式,单凭行政处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的双重作用下,违法行为主体还会继续造成破坏。
    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不仅是张青娥。“近年来,各地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状况未根本改变,环境行政执法刚性不够、执法手段较软、强制性偏弱、威慑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是陈蒙蒙等4名人大代表通过建议向司法机关传达的群众心声。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代表们关于修订及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后十分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魏文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问题,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就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
    ■专司专人监督
    最高法院成立专门审判庭
    据悉,我国环保法庭走的是先基层后高层的路径,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之前,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00多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存在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采取何种审判模式等诸多问题。对此,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在提案和建议中建言献策。
    梁明远等12名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进一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该建议详细论证了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字间恳切表达了几位代表对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忧虑,并给出了建议。
    “由于环境诉讼在诉讼理念、诉讼目标、诉讼效果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传统三大诉讼机制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将环境诉讼作为特殊的案件类型进行司法的专门化处理,才能真正体现环境诉讼的独有价值,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手段的常态化。”
    梁明远发现,此前环保法庭大多设置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而在具体环境诉讼案件中,致害方往往是大型企业。如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这类致害主体造成损害的案件一般超过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现有管辖制度下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环境法庭无权审理此类案件,而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又往往因缺乏专门的环境法庭而得不到专门化解决。
    陈蒙蒙等4名代表建议推动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推进环保案件“三审合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很有价值,也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特别就环境保护审判南下调研,而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于5月份走访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和中华环保联合会。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问题,听取了环境资源法学界、立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经一系列慎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终于于2014年6月正式成立。这在我国环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拓展监督范围
    公益诉讼规范在即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据梁明远代表提供的数据,2013年仅甘肃省一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就达700多起,罚款金额1000多万元,但这些案件因各种因素均止于环境执法,未能进入环境司法程序。近10多年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只审理了一起环境诉讼案件——民勤县沙海水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荣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威市(凉州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侵害赔偿案(2004年)。
    一边是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环境纠纷逐年增加;一边是专为环境污染纠纷设立的环保法庭却“无案可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值得深究。
    《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是全国政协委员史小红在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她认为,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规定不明确,造成受案情况出现倒退。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组织、哪些法律可以规定等问题缺乏权威解释。”史小红说,“一些学者认为该法条没有禁止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近11个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哪些社团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方面无法把握为由未受理。”
    去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史小红委员认为,虽然有了一定突破,但符合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数量,比起我国每年多达十几万起的环境案件,还是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史小红的提案涉及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提高环境保护法治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工作一直在有序推进,但鉴于“有关组织”的范围刚刚于去年4月通过的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确定,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专门的具体实施规定之前,有关问题仍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处理。而史小红委员提出逐步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提案,有待将来根据形势发展,适时推动立法予以解决。
    一大波新举措正在赶来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2014年7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公布了9个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将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立,并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从而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目前,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的程序规则,各地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开展多项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此加强对查办环境资源案件的支持力度。包括正在起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尽快将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化,切实解决环境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起诉难、举证难、鉴定难、确定法律责任难等问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以保证环境资源诉讼能有程序法的依据;起草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环境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起草矿业权司法解释,对矿业权权属纠纷、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司法依据;配合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加紧对林权保护、林权流转、林权损害、森林资源保护的调研工作,为保护国家的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还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等环境保护新机制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保障这些新机制的有效运行。
    【点睛之语】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加强环境执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陈蒙蒙等4名代表
    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七大水系中受到污染的占70%,75%的湖泊富养化,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一的国土受到酸雨污染,90%的大中城市的地下水受到污染。……政法机关为人民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环保安全的代价不仅是企业、政府的,更多的是每一个人的。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执法部门开始,使我们出台的每一项法规都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代表  贺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