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秸秆禁烧致空气严重污染等“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将纳入江苏省环保厅的约谈问责范围。据了解,该《办法》中可启动约谈机制的“破坏环境”行为目前约10种,省环保厅还会联合纪委监察、司法机关等对事发地方政府负责人启动限期整改、逾期问责处罚机制。
早在2013年上半年,江苏省环保厅便首次启动“约谈”机制,而根据这次出台的《办法》,省环保厅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据介绍,约谈申请中将明确约谈事由、被约谈方及负责人、邀请参加人员、时间、地点,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整改要求等。当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受约谈时,可带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约谈可由江苏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办法》明确,被约谈方负责人对落实整改要求需作出信用承诺,逾期未落实整改承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环保部门将联合纪检机关,根据规定,启动问责等机制。
经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现场核查把关。
以下多种情形都已纳入约谈范围: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目标任务的;
●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存在因环境方面引发公共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苗头,或发生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或环境信访增幅大、就地化解不力,或公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或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不满足国家要求的;
●行政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或执法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的;
●行政区内秸秆禁烧不力,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传真:0512-62553899
邮箱:zyz@aepva.org
网址:www.aepva.org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
政府环保不力将被“约谈”
作者:志愿者海洋 时间:2014-10-29 9:49:31
相关阅读
下一篇:
苏州市被列入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