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莉南京报道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江苏将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大幅度调整,这是江苏继2007年在全国率先全面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的又一次提高。
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提高3倍之多,且实行差别化收费,意图非常明显:剑指污染企业,即用排污费这个经济杠杆倒逼高排放、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改造,此举再一次展现了江苏治理污染的决心和信心。
排污收费是治理污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排污费征收标准过低显然不利于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用好、用足排污费这个经济杠杆,敦促企业重视环保,可谓好钢用在刀刃上。
据了解,江苏将阶段性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再将上述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上述废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外规定,上述基准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和执行更高的征收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企业想少缴排污费,就必须加大投入实施设备技改,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排放。否则,既缴不起昂贵的排污费,又不想升级改造的污染企业只能坐以待毙。
除了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大幅度提高之外,江苏省还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超过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企业,要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这一政策将进一步放大排污收费政策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杠杆作用,充分调动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原来,不少企业宁愿每年缴纳10多万元排污费,也不愿上百万元的环保设备。但实行新标准后,企业排污费上涨若干倍,不得不考虑长远利益主动治污。
据悉,为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江苏还将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要求到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要实现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到2016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排污费。认真执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