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姜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今天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订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做好衔接,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要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充分地衔接起来”。王庆喜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大气质量管理要求的内容,并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梁胜利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门槛过高,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震慑作用,要提高处罚力度。张兴凯委员说,对大气污染严重而又不执行停产、停业的企业和个体组织,仅给予经济处罚是不够的,应该用停电、停水、断气等手段强制企业停产停业。马志武委员建议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在协调执法、统一举报机制、统一监测等方面下功夫。
为防治大气污染出台车辆限行政策,曾广受争议。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二审稿增加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修订草案已于去年年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首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