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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园区环保局 时间:2015-5-26 14:14:48

 

各局办、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突出、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与职责。专项资金由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环保局根据园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项目资金分配,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服务指导、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协同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园区合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基本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资助范围与标准。以下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减排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1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500万。

2、区域性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区域生态治理、生态系统修复、水源水质保护等生态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1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应用,给予实施该项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实际发生金额的5-10%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

上述项目具体的扶持比例将根据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来确定。

(二)非工程建设类项目

1、环保产业发展、国际合作项目。按照园区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对设立的合作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2、环保科技课题项目。对获得省级以上环保科技课题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得课题资金的50%予以配套,获得市级环保科技课题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得课题资金的30%予以配套。单项配套资金一般不超过单位自筹资金的50%。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对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照咨询合同金额的30-50%予以补助。

4、其他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三)其他项目

1、本办法实施所涉及的专家评审、审计、绩效评估等费用。

2、用于环境风险应急事故紧急抢险,以及为消除污染影响而实行的行政代处置等环境应急处置费用。

3、对获得园区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费用,包括当年获评的省、市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以及连续两年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企业等。先进单位奖励一般不超过2万元/家,先进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年度表彰和奖励方案另行报管委会审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4、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等开展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等相关费用。

补助资金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须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条           不予资助范围。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2、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

3、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4、已获得管委会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由环保局和财政局负责受理。环保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三季度发布通知,组织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环保局提交申报资料。

第九条  申报条件。工程建设类项目须正式竣工投用,且竣工时间不超过两年方可申报。需在项目建设阶段即予以资助的须经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分阶段申报。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须满足资金配套条件,或者完成相关创建任务方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  工程建设类项目。

1、项目备案。拟申报污染物减排、生态建设、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等工程建设类项目的企业,需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报环保局备案,环保局对备案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材料申报。建设项目竣工或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后,申报单位将环保引导资金申请表,以及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环保局,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环保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3、项目初审。环保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4、专家审核。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名单,核定补助资金金额。

5、项目公示。评审结果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和园区环保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管委会批准。

6、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直接拨付申报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程建设类项目。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将环保引导资金申请表,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至环保局。

2、项目审核。环保局负责项目初审,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领导审定。

3、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照管委会领导审定后的项目和资金直接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局、环保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环保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财政局负责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环保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环保局负责制定环保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对环保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对绩效评价为差或不合格的项目, 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进度跟踪。在项目建设阶段即获得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向园区环保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向环保局、财政局递交延期申请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环保局、财政局申报项目终止,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归还财政局。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项目申报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对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督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违规责任。由于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追回申领的专项资金, 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滥用职权责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管理办法由园区环保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行三年,期满后根据实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

苏园管[2007]53号《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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