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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作者:《天津日报》 时间:2015-1-29 10:40:13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同时也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同时,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了“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新法还强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 在原有基础上扩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突出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等。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同时,新法突出了人大的监督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此项修订不仅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新《环境保护法》特别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严厉的惩治措施。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拘留。企业项目未批先建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又拒不改正的,以及通过暗管、深井、渗坑、灌注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将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一方面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