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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6排污企业判赔1.6亿元

作者:新华报业网 时间:2014-12-31 10:18:00
[提要]  备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后,30日下午2点正式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2011—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
 

  新华报业网讯 备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后,30日下午2点正式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
  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2011—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今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个月后,泰州中院经过公开审理,对6家企业追加了亿元高额索赔。
  二审中上诉企业普遍提出,目前被污染的河水已经恢复为III类,不需要修复。“没有哪个机关采取措施对受污染河流进行环境治理,不应该有赔偿费用。”而泰州环保联合会和支持起诉的检方则认为,被倾倒长江内河的危险废物数量十分巨大,危险废物所含有的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不能以长江具有的自我修复功能,现有水质的达标来否定损害后果的存在。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判决书要求,6企业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同时,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果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